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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職業總工會章程

關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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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職業總工會章程
      103年12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職業總工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田美三街2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輔導及協助各職業工會有關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二、 勞工就業媒合。
  三、 儲蓄、勞工醫院、診療所、及托兒所之舉辦。
  四、 生產、消費、住宅等合作組織。
  五、 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 交誼會、俱樂部、及其他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 工會間糾紛事件之調解。
  九、 輔導及協助會員工會調處勞資間糾紛事件。
  十、 關於勞動法規之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及答覆諮詢等事項。
  十一、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勞工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二、 調查並督導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務推進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市依法成立之職業工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八條 會員工會應依規定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取得本會所屬會員工會基層會員者為限,任期四年不受原選單位之影響。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
  第十條 會員工會或會員有違背第七條規定事項,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提出檢舉案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會員工會於入會及年度開始時應將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工會非依工會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之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而予以除名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本會會員代表
  一、 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 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
  三、 遞奪公權者。
  四、 無行為能力者。
  五、 無會員工會會員資格者。
  六、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七、 會員代表有不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 得轉知原選任會員工會撤換之。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名,候補理事5名;監事5名,候補監事2名,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5名,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1名,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1名為監事會召集人(簡稱:監事長)。 前項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代表中,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秘書、幹事若干名,並分設組訓、福利、文康、總務、網路資訊與會計等組暨勞工服務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管理辦法另訂之,均由理事長遴選適當人員,提請理事會議 通過,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用人員得為有給職,但其薪級及管理辦法須由理事會議議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廿一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名。

第 五 章 職 權

 
  第廿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需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方得 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 審核本會預決算。
  五、 複議理、監事會議之決議。
  六、 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 編訂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三、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四、 辦理會員工會入會、出會事項。
  五、 採納及採行會員工會之建議。
  六、 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廿四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 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第廿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執行常務理事會議暨理事會議之決議案。
  二、 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對外代表本會。
  五、 主持日常會務。
  第廿六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核本會各種事業之推行概況。
  二、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 考查本會工作人員之勤惰言行。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二、 召開監事會。
  三、 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 六 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四、 常務理事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各種會議,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或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廿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七 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 入會費:依申請入會之會員工會,每單位團體徵收壹仟元整,並於申請入會時繳清。
  二、 經常會費:會員工會應繳本會每位會員代表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 本會基金運用之利息收入。
  四、 政府機關補助費。
  五、 特別捐及臨時捐款。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每三個月向理、監事會報告一次。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元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