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職業總工會章程 | ||||||
103年12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
第 一 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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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職業總工會。 | |||||
第三條 | 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田美三街2號。 | |||||
第 二 章 任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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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輔導及協助各職業工會有關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 |||||
二、 | 勞工就業媒合。 | |||||
三、 | 儲蓄、勞工醫院、診療所、及托兒所之舉辦。 | |||||
四、 | 生產、消費、住宅等合作組織。 | |||||
五、 | 勞工教育之舉辦。 | |||||
六、 |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 |||||
七、 | 交誼會、俱樂部、及其他康樂事項之舉辦。 | |||||
八、 | 工會間糾紛事件之調解。 | |||||
九、 | 輔導及協助會員工會調處勞資間糾紛事件。 | |||||
十、 | 關於勞動法規之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及答覆諮詢等事項。 | |||||
十一、 |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勞工福利事項之促進。 | |||||
十二、 | 調查並督導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務推進事項。 | |||||
十三、 |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 |||||
第 三 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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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在本市依法成立之職業工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
第七條 | 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 |||||
第八條 | 會員工會應依規定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取得本會所屬會員工會基層會員者為限,任期四年不受原選單位之影響。 |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 | |||||
第十條 | 會員工會或會員有違背第七條規定事項,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提出檢舉案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 |||||
第十一條 | 會員工會於入會及年度開始時應將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 | |||||
第十二條 | 會員工會非依工會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之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而予以除名者,不得退會。 | |||||
第十三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本會會員代表 | |||||
一、 | 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 |||||
二、 | 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 | |||||
三、 | 遞奪公權者。 | |||||
四、 | 無行為能力者。 | |||||
五、 | 無會員工會會員資格者。 | |||||
六、 |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 |||||
七、 | 會員代表有不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 得轉知原選任會員工會撤換之。 | |||||
第 四 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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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15名,候補理事5名;監事5名,候補監事2名,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5名,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1名,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1名為監事會召集人(簡稱:監事長)。 前項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代表中,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秘書、幹事若干名,並分設組訓、福利、文康、總務、網路資訊與會計等組暨勞工服務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管理辦法另訂之,均由理事長遴選適當人員,提請理事會議 通過,聘任、解聘時亦同。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用人員得為有給職,但其薪級及管理辦法須由理事會議議定之。 |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 |||||
第廿一條 |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名。 | |||||
第 五 章 職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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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需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方得 決議。 | |||||
二、 |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 |||||
三、 |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
四、 | 審核本會預決算。 | |||||
五、 | 複議理、監事會議之決議。 | |||||
六、 | 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 | |||||
七、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
二、 | 編訂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 |||||
三、 |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 |||||
四、 | 辦理會員工會入會、出會事項。 | |||||
五、 | 採納及採行會員工會之建議。 | |||||
六、 | 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 |||||
第廿四條 |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 |||||
二、 | 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 |||||
第廿五條 | 理事長職權如下 | |||||
一、 | 執行常務理事會議暨理事會議之決議案。 | |||||
二、 | 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 |||||
三、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
四、 | 對外代表本會。 | |||||
五、 | 主持日常會務。 | |||||
第廿六條 |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 |||||
一、 | 審核本會各種事業之推行概況。 | |||||
二、 |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
三、 | 考查本會工作人員之勤惰言行。 | |||||
四、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
第廿七條 |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 |||||
一、 | 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 |||||
二、 | 召開監事會。 | |||||
三、 | 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 |||||
第 六 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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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 |||||
一、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 |||||
二、 |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 |||||
三、 |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 |||||
四、 | 常務理事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 |||||
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各種會議,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或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 ||||||
第廿九條 |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
第 七 章 經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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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 |||||
一、 | 入會費:依申請入會之會員工會,每單位團體徵收壹仟元整,並於申請入會時繳清。 | |||||
二、 | 經常會費:會員工會應繳本會每位會員代表新臺幣壹萬元整。 | |||||
三、 | 本會基金運用之利息收入。 | |||||
四、 | 政府機關補助費。 | |||||
五、 | 特別捐及臨時捐款。 | |||||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每三個月向理、監事會報告一次。 | ||||||
第 八 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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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
第卅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
第卅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元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卅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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